第三人施陳平:
申請人陳玉萍不服被申請人啟東市公安局作出的啟公(海)不罰決字〔2023〕379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3年11月5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決定。因你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本機關依職權將你列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并向你送達了《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及復議申請材料副本。你簽收后并未在行政復議期間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意見。2023年12月22日,本機關作出《啟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23〕啟行復第163號),決定維持被申請人啟東市公安局作出的啟公(海)不罰決字〔2023〕379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你如對該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機關向你在治安案件辦理中提供給被申請人的地址郵寄行政復議決定,你無正當理由拒絕簽收。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啟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23〕啟行復第163號)。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啟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